近日,中共洛川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去年,洛川县委出台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个“正面清单”。如今,《办法》紧紧围绕《意见》相关条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细化“两个责任”追究情形,是个“负面清单”。在责任追究程序设计上,按照洛川县委落实“两个责任”意见的要求,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33种对应的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包括20种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和13种应追究监督责任的情形。规定了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安排,实施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奖惩的;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改进作风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查处和纠正不力”等20种情形的,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有“纪律审查不坚决,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纪律审查避重就轻的;对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纪检干部约束不严、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等13种情形的,要追究纪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各级纪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县纪委派出纪工委及其主要负责人。
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办法》规定: 对违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追究方式主要有: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纪律处分等方式。
在责任追究程序上,《办法》特别规定了: 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实行“一案三查”,在查明当事人违纪行为的同时,应当查明相应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同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同时,对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程序都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