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反腐败工作的协调领导,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整体合力,近日,洛川县出台《中共洛川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对组织机构设立及组成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单位有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主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办法》规定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腐败案件查办的协调工作。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筹备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及相关部门专题协调会议;负责拟定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题,做好相关会务工作;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明确的工作任务进行跟踪督办;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专案工作协调会议。《办法》就案件查办协助、信息互通共享、案件移交办理程序、时限等问题对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也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办法》还明确了联席会议、协调会议、案件移送、信息互通、协助查办、工作报告、责任追究等七项工作制度。其中案件移送制度规定:成员单位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须按照各自承担的反腐败协调工作职责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凡需要移送的案件,都应该在原处理决定下达一个月内移送,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受理移送案件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受理案件进行审查处理,需要深入调查的,应按规程序立案查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单位。移送单位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县纪委每季度与各成员单位核对一次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信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成员单位对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事项或作出的决定,必须及时办理,认真落实,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