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市洛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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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边界 精准监督
时间:2020/11/25  来源:   作者:吕文宏   点击:

2020年11月18日,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魏恒带领委机关信访、案管、审理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批示精神学习贯彻,与县法院党组班子成员、部分员额法官座谈交流。根据座谈交流情况,着眼审执工作现状,结合本组工作实践,形成以下认识和体会。

一、甄别问题线索,区分内容层次,有的放矢

经对近年来涉法院及法官干警信访投诉与问题线索梳理摸排发现,其内容层次基本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反映纪律作风方面,如言语不当、懈怠懒为、特权思想、接受吃请送礼、诉材交换无据等问题。对此,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为“必查”范围。但受理时,应强化“证据意识”,体现“结果导向”,进行“可查性”甄别。让反映人同时提供初步证据,对通过依纪依法取得证据后有望查清的,受理处置。对不具备“可查性”的,通过温馨提示、风险告知、不予受理、情况发聩等书面方式,载明问题、说明原因、讲明理由、道明原委,并由相关负责同志签字确认,有效防止和解决“凡访必理”、“有理不接”、道听途说、扑风捉影等情形发生。

二是反映程序节点方面,如不予立案、错误保全、超标的查扣、未予回避、随意撤诉、消极执行等问题。对此,立足司法机关整体工作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法情理相结合,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综合研判,个案评判,为“可查”范围。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对当事人实体权益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件,依纪依法进行初核。其他情形以书面方式进行“点对点”提示和“面对面”整改。

三是反映实体结果方面,如判决不公、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此,坚持审慎态度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做到尊重司法规律维护司法权威与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就反映问题,存留司法途径解决的,原则上交给司法。涉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自由裁量权使用问题,书面告知反映人,不予受理。涉及重要证据采信、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依法启动程序,展开调查。对于初核中法律事实认定问题,可于“立案”前,通过驻院纪监组协调相关专业法官会议,集中研判,听取意见。重大疑难问题,可按程序对接省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认定后处理。对经案件评查认定为错案(不合格)的,按“结果运用”方式进行处置。

四是着眼司法案件审理进程,区分对待。对处于“进行时”的司法案件,以不予介入为原则,以可能影响公正造成损失而发函提醒为例外,供法官参考,促公正审理。对处于“完成时”的司法案件,以前述“三项”甄别处置,有始有终。

总之,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性质定位,其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不论调查的哪一方面问题,就处理结果而言,应当建立问题澄清与公开机制,为法官干警正名鼓劲。同时,对恶意反映人依据相关规定,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发挥“探头”作用,归并“案源”渠道,推动整改

 立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定位,围绕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隐性”、“显性”问题一起抓,才能保证探得精准、辩得清晰,才能做到由点及面、抓得有效。

一是从信访与问题线索来源看,渠道多元,处置各异。主要有上级法院、人大、纪委监委、政法委、信访部门批转交办,本院信访办、监察室接访受理以及巡视巡察发现交办、领导批示等渠道。主要以交办、批转、报告方式处理,直查直办较少。

二是从信访与问题线索承办处置看,多头办案,信息不畅。实践中,不论哪个渠道信访与问题线索,实际承办主要集中于院监察室和驻院纪监组及纪委监委内设机构。配合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法院系统“监察机构”将主要承担本系统内审务督察工作(最高法监察局已于2020年9月更名为督察局),承办信访与问题线索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管辖权的问题、线索移交的问题等等。

三是从信访与问题线索调查结果看,缺乏中立,不够到位。实践中,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及驻院纪监组承办处置依纪依规相对到位,体现“零容忍”。法院监察机构以“调解化解”方式解决、以“反映失实”结案的较多,有引发为多头信访、重复信访的现象,给面上“去存量|、遏增量”带来压力。

为此,实践中一要发挥纪检监察组外引内联承上启下作用,通过协调委机关信访室、案管室、党风室,人大、政法委信访与涉法涉诉机构,院机关信访办、监察室等途径,建立信访与问题线索信息台账,通过数据分析摸排,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具体措施,转化为为“主体责任”,体现为治理效能。二是指导院信访办、监察室规范信访与问题线索办理,力求不枉不纵,推进面上工作。三是配合“主体责任”,开展信访积案“回头看”、“大起底”,人、事两者并重,优化司法环境,推进合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三、提高政治站位,领会“批示”实质,达成共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批示,从微观与宏观、对立与统一、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质变与量变诸方面,对法院工作与司法办案提出了严格要求,寄予了殷切期望,是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实践中应全面认识深刻把握。

一是历史的认识和把握历届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指导思想”的新变化。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指导思想历经“公正与效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党的领导、宪法法律、人民利益)等变化,其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在提升个案办理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局稳定、抵制“西化”思潮影响等方面,为大国重器纠偏导航。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围绕“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启发思维,激发智慧,让配套措施落实落地,显得尤为重要。如当前新时代果乡矛盾调处中心建设,就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有效抓手。同时,对司法办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对政法单位之间“协商用警”的现象和矛盾,可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规范形成机制。

二是辩证地认识和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的新内涵。从文字上看,句子的主干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主体上看,应该包括司法案件的承办者、管理者、监督者。从对象上看,体现为司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让不特定的人有所信赖、有所依靠、有所寄托。所述“让”和“感受到”,体现为主体的能动性、传导力和措施途径的针对性、有效性,并转化为对象的获得感、满意度和知晓率。所述“公平正义”、“每一个”,体现为总体目标、最严要求,落脚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践中,出现一些把“人民群众”理解为“案件当事人”甚至“原告、被告”的现象,且“以此为据”束手束脚,人为制造思想包袱,困于司法个案办理,究其原因,是政治上、思想上不够成熟的表现。如纪检监察处置涉司法案件问题线索,同样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坚持“对事不对人”,也未出现依反映人认知和理解来评价和处理干警的现象。因此,实践中对于一些“公、婆之争”、“弱势之论”,唯有从法纪层面理解把握,一把尺子量到底,持续释放“严”的信号,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让法官干警习惯于监督下的司法办案,才是贯彻“批示”、助力公正的正确选择。

四、推动协调运作,服务工作大局,形成合力

当前,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既是基本判断,又是目标要求。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既是反腐败重任的承担者推动者,也是引领机关与表率机关。政治性是两者的共同属性、根本属性。立足两者职能特点,应在以下方面协调配合,共同发力。

一是在依法调查、审理职务犯罪方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司法机关资源优势,通过联席会议、以案说法、旁听列席、司法建议等制度机制,强化监察机关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在问题线索发现、移送工作方面,通过司法案件办理,主动掌握涉案人员“主体身份”,对涉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通过驻院纪监组定期移送,积极履行“成员单位”职责。

三是在“两个责任”贯通、融合方面,突出主体责任“牛鼻子”作用,对批转、交办、转办信访与问题线索,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调查处置。坚持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人审慎处理,对事切实解决。同时,分析问题,对症下药,积极推进日常监督和面上整改,防止“旧病复发”和“穿新鞋走老路”问题发生。

以上笔者围绕驻院纪监工作中实务处理、信访办理、认识疑虑、对接衔接等问题,梳理归纳,提出见解,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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