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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我们都在学】之十一: 结果正义,程序也必须正义
时间:2019/03/18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为规范取证工作,防止权力滥用,保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监察法第五章专门对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各地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严格按照监察程序开展工作,其中有一位在搜查工作中负责录音录像的同志分享的搜查过程给我留下了尤为深刻的印象。

  为了做好监察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搜查工作,这位同志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光备用的存储卡和电池就准备了好几个。搜查时,他一直端举着摄影设备,确保图像清晰稳定、语音清楚可辨,真实反映执法办案行动的原貌,全面记录执法办案过程。由于太过紧张,他的衬衫、裤子都被汗水湿透了。我问他,为什么这么紧张。他说,除了出于对监察法、对监察工作的敬畏,更重要的是他希望被调查人、将来的庭审参与人以及公众都能看到监察机关搜查程序的正当性,如果不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能做细做实,那么本次搜查所取得的证据很可能要受到庭审时的合理怀疑,比如说,怀疑你搜查到的现金并非是从被调查人处取得的,等等。

  在这再平常不过的录音录像工作中,我看到了纪检监察干部恪守监察程序的虔诚。随着我们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理念逐渐进入立法、决策、执法以及司法等大多数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程序正义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符合程序的规范化要求,实现权力行使过程的公正合理,满足公众对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所以,程序正义也常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恪守监察程序履行监察职责,让被调查人和公众看到了监察机关履职的正当性,监察机关做出的处置结果就更有说服力。

  一些“注重实际”的人也许这样认为,规则、程序都是人定的,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一件事情,如果结果是正当的,即使不按照法定程序做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这种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观念最终导致大伙儿都在原则问题上失去底线,容易形成“劣币淘汰良币”效应,甚至形成凡事不讲规则只讲人情的“人情社会”,使社会生态处于“急功近利”的亚健康状态。

  进行反腐败斗争是正义的,但我们不能为了正义的目的而采取破坏法定程序的手段。如果我们为了追求一个案件的正义结果而采取权宜之计破坏法定程序,这种做法很可能被继续沿用到其他案件中,最后将让程序无存,只能使结果更无保证,短暂的个别的结果正义,代价将是长久的普遍的结果受到质疑。所以,监察法的制定,非常重视监察程序,比如,第四十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违反监察程序的行为,应该承担后果,比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风物长宜放眼量。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保证,严格按照监察程序履行监察职责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说,手段即目的,程序即结果。人们看见的,不仅是目的,也是手段;不仅是结果,也是过程。所以,我们不仅要让公众知道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果,还要让公众知道我们工作的过程。正如那位负责搜查录音录像的同志所说的,监察工作的结果很可能对个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极其慎重,基于并向个人、社会表达出充足的理由,说服受到处置的个人,并让公众感受到正义的实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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