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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出台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7/06/13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527日,洛川县出台了《洛川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对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便民(社区)服务中心、县级各部门单位、省市驻洛单位、人民团体、驻村工作队及其主要负责人、“第一书记”、村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脱贫攻坚工作纪律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脱贫攻坚工作不重视,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精准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对本区域贫困档案不重视、不认真,贫困户基础资料不完善,脱贫攻坚工作规划制定不完善、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抓精准扶贫脱贫精力不集中,下派的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及包户干部督促指导、统筹协调不到位,各级督导检查人员不认真、不负责,不按规定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包庇、纵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另外,《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脱贫攻坚工作实行末位淘汰制,单位脱贫攻坚工作专项考核中排名在全县后两位的,取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评先选优资格;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反省。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一票否决”;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反省、扣发驻村工作津贴或农村干部工资、纪律处分。上述追究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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